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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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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8
  • 来源: 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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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读提纲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二)《实施细则》的奖励扶持范围?

  (三)《实施细则》奖励扶持对象如何确定?

  (四)《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资金如何兑付?

  (五)《实施细则》中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如何规定?

  (六)《实施细则》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二、问题解答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黄埔区作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自实施以来,促进了黄埔区氢能产业的发展。但国家、省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紧抓国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重大发展机遇,黄埔区修订印发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字〔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办法》的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奖励扶持范围?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以氢能产业为主营范围、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针对氢能项目投资落户扶持、研发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扶持、行业协会扶持、产业园扶持、加氢站扶持、资金配套扶持和金融扶持的兑现操作程序、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三)《实施细则》奖励扶持对象如何确定?

  答:本细则所称氢能企业或机构包括以下五类:第一类是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的重大项目;第二类是经国家部委认定和省级部门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第三类是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第四类是登记地址在本区,集聚6家以上、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拥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且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入驻企业或机构以氢能产业为主营范围的达70%以上的园区;第四类是日加氢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第五类是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用于生产或研发银行贷款的氢能企业或机构。

  (四)《实施细则》奖励扶持资金如何兑付?

  答: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负责资金兑现。申请本办法奖励(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五)《实施细则》中扶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事项重复时如何规定?

  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六)《实施细则》资金用途如何规定?

  答:《办法》及《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办法》及《实施细则》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办法》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政策原文: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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